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暂行办法

来源:网友推荐     更新:2024-04-29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暂行办法是什么?

主要指导思想:
一、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二、严格规范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
三、严格控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模;
四、严格禁止和严肃查处"以租代征"转用农用地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严格土地执法监管。
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程序,保障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政府《关于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以及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实施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指农村集体土地中已依法办理转用手续的非农业建设用地。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指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法定程序,通过有偿、有限期的出让、转让(含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联营和交换、赠与、兼并等,下同)、出租、抵押等方式发生转移的行为。
第四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分首次流转和再次流转。首次流转是指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从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在一定年限内,出让、出租给他人使用,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有者支付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租金,或者以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资入股、联营取得股利或收益的行为;再次流转是指依法有偿取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在土地使用年限内,将土地使用权再行转让、出租、抵押的行为。
第五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后,土地所有权仍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依法流转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享有与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同等的权益。
第六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实行企业向工业园区集中、农民住宅向城镇村中心集中的原则,实行集约用地、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统一供地、统一管理。
第七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城市、镇村建设规划,遵循自愿、公开、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并符合合理利用土地,保护耕地,有利于生产、生活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土地使用原则。
禁止以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名义圈占农村集体土地。
第八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服从国家为公共利益需要的土地征用,经国家、省、市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及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建设需要征用集体土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为由予以干扰或阻碍。
第九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两种产权市场统一管理的原则,负责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转用
第十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转用,是指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农地转用或开发未利用地申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将集体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转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并由市人民政府确认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行为。
农地转用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转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还必须符合城市、镇村建设规划。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镇(含火炬开发区,下同)、村建设用地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可以办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转用手续:
(一)镇、村等集体经济组织兴办工业园区;
(二)镇、村等集体经济组织兴办集体企业;
(三)镇、村等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
(四)农村村民宅基地;
(五)因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为解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生产、生活需要划留的用地;
(六)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市政府已预征预控或经市政府批准由各镇政府预征预控的集体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转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第十三条 严格控制占用耕地作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作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转用前,应当先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
集体土地所有权,在本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开始前,按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土地调查核定的权属界线确定;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完成后,按土地所有权证确定。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定,由土地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经镇政府(包括火炬区管委会,下同)加具意见,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确认。
第十五条 因征用耕地需要将集体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由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按农地转用计划在批准征地时一并审批。
因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情形(但第五项除外)需将集体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由市人民政府按农地转用计划指标审批。
在已依法批准转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并颁发《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十六条 经批准将集体农用地转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规定交纳相关税费;属于将耕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应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第十七条 集体农用地转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的,按如下办法处理:
(一)有预留的、新开垦的或其他承包者退出承包的农用地可供调换的,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土地承包经营者协商一致,按等质等量的原则调换承包地,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造成承包经营者损失的,给予适当补偿。
(二)无预留的、新开垦的或其他承包者退出承包的农用地可供调换,或虽有农用地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土地承包经营者无法就调换承包土地达成一致意见的,参照国有土地征用的补偿规定,对土地承包经营者作青苗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终止农地承包经营权。因此造成承包经营者损失的,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章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
(一)经依法批准转用或取得的用地;
(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村建设规划;
(三)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或领取土地权属证书;
(四)界址清楚,没有权属纠纷。
第十九条 下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再次流转:
(一)未按首次流转合同的约定开发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二)土地使用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
(三)转让已设立抵押担保物权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和未告知受让人的;
(四)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五)超过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的;
(六)无建筑物的宅基地;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流转的程序: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持土地所有权证等资料,向所在镇国土资源分支机构提出申请;
(二)经镇国土资源分支机构和镇人民政府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符合条件的发给流转批准书;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流转批准书后,按有关规定确定土地使用者,签订流转合同;
(四)流转双方按流转合同约定缴纳土地流转有关费用后,持流转批准书、流转合同、地上建筑物合法证明等文件于签订流转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领取土地使用证。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次流转的程序:
(一)依法取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按有关规定转移土地使用权,签订再次流转合同;
(二)流转双方按再次流转合同约定缴纳土地流转有关费用后,持土地使用证、首次流转合同及流转批准书、再次流转合同、地上建筑物证明等文件,于签订再次流转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或出租、抵押登记。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程序:
(一)土地使用者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书、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权属证明文件)等资料,向所在镇国土资源分支机构提出申请;
(二)经镇国土资源分支机构和镇人民政府提出初审意见后,上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符合条件的发给流转批准书;
(三)土地使用者按有关规定转移土地使用权,签订再次流转合同;
(四)流转双方按再次流转合同约定缴纳土地流转有关费用后,持流转批准书、再次流转合同、集体土地使用证、地上建筑物证明等文件,于签订再次流转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或出租、抵押登记。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首次流转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参考资料
国土部:未经确权登记集体建设用地禁止流转.凤凰网[引用时间2018-1-11]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程序,保障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政府《关于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以及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实施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指农村集体土地中已依法办理转用手续的非农业建设用地。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指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法定程序,通过有偿、有限期的出让、转让(含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联营和交换、赠与、兼并等,下同)、出租、抵押等方式发生转移的行为。
第四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分首次流转和再次流转。首次流转是指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从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在一定年限内,出让、出租给他人使用,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有者支付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租金,或者以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资入股、联营取得股利或收益的行为;再次流转是指依法有偿取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在土地使用年限内,将土地使用权再行转让、出租、抵押的行为。
第五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后,土地所有权仍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依法流转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享有与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同等的权益。
第六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实行企业向工业园区集中、农民住宅向城镇村中心集中的原则,实行集约用地、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统一供地、统一管理。
第七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城市、镇村建设规划,遵循自愿、公开、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并符合合理利用土地,保护耕地,有利于生产、生活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土地使用原则。
禁止以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名义圈占农村集体土地。
第八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服从国家为公共利益需要的土地征用,经国家、省、市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及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建设需要征用集体土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为由予以干扰或阻碍。
第九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两种产权市场统一管理的原则,负责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转用
第十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转用,是指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农地转用或开发未利用地申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将集体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转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并由市人民政府确认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行为。
农地转用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转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还必须符合城市、镇村建设规划。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镇(含火炬开发区,下同)、村建设用地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可以办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转用手续:
(一)镇、村等集体经济组织兴办工业园区;
(二)镇、村等集体经济组织兴办集体企业;
(三)镇、村等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
(四)农村村民宅基地;
(五)因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为解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生产、生活需要划留的用地;
(六)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市政府已预征预控或经市政府批准由各镇政府预征预控的集体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转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第十三条 严格控制占用耕地作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作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转用前,应当先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
集体土地所有权,在本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开始前,按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土地调查核定的权属界线确定;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完成后,按土地所有权证确定。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定,由土地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经镇政府(包括火炬区管委会,下同)加具意见,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确认。
第十五条 因征用耕地需要将集体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由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按农地转用计划在批准征地时一并审批。
因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情形(但第五项除外)需将集体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由市人民政府按农地转用计划指标审批。
在已依法批准转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并颁发《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十六条 经批准将集体农用地转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规定交纳相关税费;属于将耕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应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第十七条 集体农用地转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的,按如下办法处理:
(一)有预留的、新开垦的或其他承包者退出承包的农用地可供调换的,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土地承包经营者协商一致,按等质等量的原则调换承包地,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造成承包经营者损失的,给予适当补偿。
(二)无预留的、新开垦的或其他承包者退出承包的农用地可供调换,或虽有农用地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土地承包经营者无法就调换承包土地达成一致意见的,参照国有土地征用的补偿规定,对土地承包经营者作青苗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终止农地承包经营权。因此造成承包经营者损失的,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章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
(一)经依法批准转用或取得的用地;
(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村建设规划;
(三)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或领取土地权属证书;
(四)界址清楚,没有权属纠纷。
第十九条 下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再次流转:
(一)未按首次流转合同的约定开发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二)土地使用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
(三)转让已设立抵押担保物权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和未告知受让人的;
(四)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五)超过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的;
(六)无建筑物的宅基地;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流转的程序: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持土地所有权证等资料,向所在镇国土资源分支机构提出申请;
(二)经镇国土资源分支机构和镇人民政府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符合条件的发给流转批准书;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流转批准书后,按有关规定确定土地使用者,签订流转合同;
(四)流转双方按流转合同约定缴纳土地流转有关费用后,持流转批准书、流转合同、地上建筑物合法证明等文件于签订流转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领取土地使用证。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次流转的程序:
(一)依法取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按有关规定转移土地使用权,签订再次流转合同;
(二)流转双方按再次流转合同约定缴纳土地流转有关费用后,持土地使用证、首次流转合同及流转批准书、再次流转合同、地上建筑物证明等文件,于签订再次流转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或出租、抵押登记。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程序:
(一)土地使用者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书、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权属证明文件)等资料,向所在镇国土资源分支机构提出申请;
(二)经镇国土资源分支机构和镇人民政府提出初审意见后,上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符合条件的发给流转批准书;
(三)土地使用者按有关规定转移土地使用权,签订再次流转合同;
(四)流转双方按再次流转合同约定缴纳土地流转有关费用后,持流转批准书、再次流转合同、集体土地使用证、地上建筑物证明等文件,于签订再次流转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或出租、抵押登记。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首次流转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主要指导思想:

一、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二、严格规范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

三、严格控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模;

四、严格禁止和严肃查处"以租代征"转用农用地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严格土地执法监管。



  • 临江市局部:鍐滄潙闆嗕綋寤鸿鐢ㄥ湴鍑鸿杞鏆傝鍔炴硶
    冉侄18794807561: 绛旓細榧撳姳涔℃潙閲嶇偣浜т笟鍜岄」鐩娇鐢闆嗕綋缁忚惀鎬寤鸿鐢ㄥ湴銆傜涓夊崄鍏潯 鍥藉湡绌洪棿瑙勫垝纭畾涓哄伐涓氥佸晢涓氱瓑缁忚惀鎬х敤閫旓紝涓斿凡渚濇硶鍔炵悊鍦熷湴鎵鏈夋潈鐧昏鐨勯泦浣撶粡钀ユу缓璁剧敤鍦帮紝鍦熷湴鎵鏈夋潈浜哄彲浠ラ氳繃鍑鸿銆佸嚭绉熺瓑鏂瑰紡浜ょ敱鍗曚綅鎴栬呬釜浜哄湪涓瀹氬勾闄愬唴鏈...
  • 临江市局部:鍐滄潙闆嗕綋寤鸿鐢ㄥ湴鐨勬殏琛屽姙娉鏄粈涔?
    冉侄18794807561: 绛旓細鏈鍔炴硶鎵绉鍐滄潙闆嗕綋寤鸿鐢ㄥ湴浣跨敤鏉冩祦杞,鏄寚鍐滄潙闆嗕綋寤鸿鐢ㄥ湴浣跨敤鏉冧緷鐓ф硶瀹氱▼搴,閫氳繃鏈夊伩銆佹湁闄愭湡鐨勫嚭璁┿佽浆璁(鍚互鍦熷湴浣跨敤鏉冧綔浠峰嚭璧勩佸叆鑲°佽仈钀ュ拰浜ゆ崲銆佽禒涓庛佸吋骞剁瓑,涓嬪悓)銆佸嚭绉熴佹姷鎶肩瓑鏂瑰紡鍙戠敓杞Щ鐨勮涓恒 绗洓鏉 鍐滄潙闆嗕綋寤鸿...
  • 临江市局部:娌冲崡鐪鍐滄潙寤鸿鐢ㄥ湴澶嶅灕椤圭洰瀹炴柦鏆傝鍔炴硶
    冉侄18794807561: 绛旓細娉曞緥涓昏锛氫竴銆佺敵璇峰鍨︾殑鍐滄潙寤鸿鐢ㄥ湴鏉′欢锛堜竴锛夊湡鍦版潈鍒╀汉鏈夊悎娉曠ǔ瀹氫綇鎵锛屽湪鍐滄潙鏂板缓鎴垮眿瑕佹墸闄ゅ缓鏂板崰鍦伴潰绉紱锛堜簩锛夌敵璇峰鍨﹀啘鏉戝缓璁剧敤鍦扮鍚堝湡鍦板埄鐢ㄦ讳綋瑙勫垝锛涳紙涓夛級澶嶅灕鍐滄埛瀹呭熀鍦板強鍏堕檮灞炶鏂界敤鍦帮紝闇鎻愪緵鎴垮湴浜ф潈璇侊紱澶嶅灕...
  • 临江市局部:鍐滄潙闆嗕綋寤鸿鐢ㄥ湴2021鏂拌
    冉侄18794807561: 绛旓細鍐滄潙闆嗕綋寤鸿鐢ㄥ湴2021鐨勬柊瑙勫畾濡備笅锛1銆佷弗鏍兼墽琛屽湡鍦扮敤閫旂鍒跺埗搴︺備娇鐢ㄥ湡鍦扮殑鍗曚綅鍜屼釜浜哄繀椤讳弗鏍兼寜鐓у湡鍦板埄鐢ㄦ讳綋瑙勫垝纭畾鐨勭敤閫斾娇鐢ㄥ湡鍦般傚湡鍦板埄鐢ㄨ鍒掑拰绠$悊鏄浗瀹舵潈鍔涳紝杩濆弽瑙勫垝鍜屼笉缁忔壒鍑嗘敼鍙樺湡鍦扮敤閫旈兘鏄繚娉曡涓恒備换浣曟秹鍙婂湡鍦...
  • 临江市局部:鍐滄潙寤鸿鐢ㄥ湴鍖呮嫭浜嗗摢浜涚浉鍏宠瀹?
    冉侄18794807561: 绛旓細寤鸿鐢ㄥ湴鍖呮嫭:鍟嗘湇鐢ㄥ湴銆佸伐鐭夸粨鍌ㄧ敤鍦般佷綇瀹呯敤鍦般佸叕鍏辩鐞嗕笌鍏叡鏈嶅姟鐢ㄥ湴銆佺壒娈婄敤鍦般佷氦閫氳繍杈撶敤鍦般佹按鍩熷強姘村埄璁炬柦鐢ㄥ湴銆鍐滄潙鐨勫湡鍦伴兘鏄闆嗕綋鎵鏈夊湡鍦帮紝鍏朵腑鍖呮嫭鍐滀笟鐢ㄥ湴涓庡缓璁剧敤鍦扮瓑锛屽啘鐢ㄥ湴鏄ぇ瀹堕兘闈炲父鐔熸倝鐨勮曠鐢ㄧ殑鍦熷湴锛屽緢澶...
  • 临江市局部:閲嶅簡甯鍐滄潙瀹呭熀鍦扮鐞鏆傝鍔炴硶
    冉侄18794807561: 绛旓細绗竴鏉°佷负鍔犲己鍐滄潙瀹呭熀鍦扮鐞,瑙勮寖鍐滄潙寤鸿鐢ㄥ湴绉╁簭,淇濇姢鍐滄潙鏉戞皯鐨勫悎娉曟潈鐩,鏍规嵁銆婁腑鍗庝汉姘戝叡鍜屽浗鍦熷湴绠$悊娉曘(浠ヤ笅绠绉般婂湡绠℃硶鏈夊叧瑙勫畾,缁撳悎鎴戝競瀹為檯,鍒跺畾鏈鍔炴硶銆 绗簩鏉°佹湰甯傝寖鍥村唴鐨勫啘鏉戝畢鍩哄湴绠$悊,閫傜敤鏈姙娉曘 绗笁鏉°佹湰...
  • 临江市局部:鍏充簬鏂鍐滄潙寤鸿鐢ㄥ湴,鍥藉鏈夐偅浜涜瀹.
    冉侄18794807561: 绛旓細鍥芥湁缁忚惀鎬у缓璁剧敤鍦板寘鎷滃伐涓氥佸晢涓氥佹梾娓搞佸ū涔愬拰鍟嗗搧浣忓畢鈥濓紝鐢辨鍙锛屽湪鍐滄潙闆嗕綋寤鸿鐢ㄥ湴鏂归潰锛屽彧鏈変埂闀囦紒涓氱敤鍦版墠绗﹀悎闆嗕綋缁忚惀鎬寤鸿鐢ㄥ湴鐨鎬ц川锛屽湪绗﹀悎涓瀹氭潯浠朵笅锛屾墠鑳藉叆甯傘3銆佸畢鍩哄湴鎺掗櫎鍦ㄧ粡钀ユу缓璁剧敤鍦颁箣澶栥傛牴鎹垜鍥...
  • 临江市局部:鍔犲己鍐滄潙闆嗕綋鍦熷湴绠$悊涔嬩竴:瑙勮寖闆嗕綋寤鸿鐢ㄥ湴娴佽浆
    冉侄18794807561: 绛旓細涓轰弗鏍兼墽琛屾湁鍏鍐滄潙闆嗕綋寤鸿鐢ㄥ湴娉曞緥鍜屾斂绛,鍧氬喅閬忓埗骞朵緷娉曠籂姝d贡鍗犲啘鐢ㄥ湴杩涜闈炲啘涓氬缓璁,2007骞12鏈30鏃,鍥藉姟闄㈠姙鍏巺涓嬪彂銆婂叧浜庝弗鏍兼墽琛屾湁鍏冲啘鏉戦泦浣撳缓璁剧敤鍦版硶寰嬪拰鏀跨瓥鐨勯氱煡銆(鍥藉姙鍙慬2007]71鍙,浠ヤ笅绠绉71鍙锋枃浠)銆 涓銆侀泦浣撳缓璁剧敤...
  • 临江市局部:骞垮窞甯鍐滄潙灞呮皯浣忓畢寤鸿鐢ㄥ湴绠$悊鏆傝瑙勫畾
    冉侄18794807561: 绛旓細绗竴鏉°涓哄姞寮鍐滄潙灞呮皯浣忓畢寤鸿鐢ㄥ湴鐨绠$悊锛屾牴鎹婁腑鍗庝汉姘戝叡鍜屽浗鍦熷湴绠$悊娉曘嬨併婂箍涓滅渷鍦熷湴绠$悊瀹炴柦鍔炴硶銆嬶紝缁撳悎鏈競鍐滄潙鐨勫疄闄呮儏鍐碉紝鐗瑰埗瀹氭湰瑙勫畾銆傜浜屾潯銆鏈競鎵杈栧叓鍖鸿寖鍥村唴鐨勫啘鏉戝眳姘戜綇瀹呭缓璁句娇鐢闆嗕綋鍦熷湴鐨勶紝閫傜敤鏈...
  • 临江市局部:娴峰彛甯鍐滄潙灞呮皯寤烘埧鐢ㄥ湴绠$悊鏆傝瑙勫畾
    冉侄18794807561: 绛旓細绗簩鏉 鍦ㄦ湰甯傝鏀胯緰鍖鸿寖鍥村唴锛屽啘鏉戝眳姘戝缓鎴鐢ㄥ湴鐢辨湰甯傘佸尯銆佷埂(闀)浜烘皯鏀垮簻鍜屽湡鍦扮鐞嗛儴闂ㄧ粺涓绠$悊锛屾寜鏈瀹氭墽琛屻備弗绂鍐滄潙闆嗕綋缁忔祹缁勭粐鍜屼釜浜虹鍒嗐佺鍗犲拰闈炴硶涔板崠鍦熷湴銆傜涓夋潯 甯傚湡鍦扮鐞嗗眬(浠ヤ笅绠绉板競鍦熷湴灞)鏄礋璐...
  • 相关链接

  • 农村集体用地管理办法
  • 集体建设用地可以建房
  •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方式
  • 建设用地手续办理流程
  • 建设用地包括哪三类
  • 来自于网友分享,若有事请联系
    © 好有爱分享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