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条例(2021修正)

来源:网友推荐     更新:2024-05-17
西安市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提高劳动者素质,适应现代化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和有关机关、团体、单位及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是指对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同等文化程度以上人员的下列教育:
  (一)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教育;
  (二)高三分流和初中毕业后一年的专业技术教育;
  (三)就业培训中心的职业技能教育。第四条 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必须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职业教育与产业相结合,注重职业技能训练,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将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促进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第六条 鼓励和扶持行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兴办职业技术教育。提倡各种形式和联合办学。
  大型企业应根据企业的需要兴办职业技术教育。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和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可自办或联办中等职业技术教育。
  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大力发展农村职业技术教育。第七条 实行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和学历文凭与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第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对在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中做出显著成绩和重大贡献的单位、团体、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办学与管理第九条 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宏观管理。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对职业中专、职业高中、高三分流和初中毕业后一年的专业技术教育进行综合管理。
  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对技工学校和就业培训中心进行综合管理。
  中等专业学校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计划、物价、人事、财政、审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教育、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本条例。第十条 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机构的设置、调整或撤销,由办学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按下列规定审批:
  (一)职业中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职业高中(班)报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三)高三分流和初中毕业后一年的专业技术教育,按学校管理的隶属关系,由市或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四)就业培训中心,报市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五)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审批。第十一条 设置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机构,应具备与所办专业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校舍、师资及教学、实验、实习等基本办学条件。第十二条 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机构招生,在教育、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指导下,由学校自行组织报名、考试、录取,并逐步扩大定向招生比例。第十三条 职业中专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三年;招收高中毕业生,学制二年。
  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二至三年;招收高中毕业生,学制一至二年。
  就业培训中心的学制由办学单位自定。第十四条 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机构,实行校长负责制,在国家法律、法规范围内享有专业设置、教师聘任、经费使用等办学自主权。第十五条 建立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机构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的评估制度,由市教育、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第三章 经费第十六条 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经费,根据办学体制和教育机构类别,采取不同的方式筹集。
  职业高中以及列入财政预算的技工学校,以同级财政预算列支的教育经费为主,并保证按在校生人均职业技术教育经费和学生平均公用经费逐年有所增长;企业主管部门兴办的,以该部门专项经费列入为主,并逐步增加对所属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机构的拨款;其他方面兴办的,经费自筹解决。
  本市征收的教育事业费附加,主要用于义务教育,同时可划出适当比例扶持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第十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每年可安排一定的中等职业技术教育补助专款,发展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事业。
  兴办职业技术教育机构的行业、企业事业单位,每年应划拨一定的职业技术教育补助专款。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提高劳动者素质,适应现代化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等职业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和有关机关、团体、单位及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中等职业教育是指:
  (一)在初级中等普通教育基础上实施的高中阶段的职业教育,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和职业高级中学教育;
  (二)职业培训机构的中级职业培训。第四条 中等职业教育必须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职业教育与产业相结合,注重职业技能训练,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中等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促进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适应农村经济、科学技术、教育统筹发展的需要,举办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促进农村职业教育发展。第七条 鼓励和扶持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兴办职业教育。提倡各种形式的联合办学。第八条 实行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和学历文凭与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第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对在中等职业教育中做出显著成绩和重大贡献的单位、团体、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办 学第十条 中等职业教育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对职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级中学进行管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对技工学校进行管理。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职业培训机构分别进行管理。
  中等专业学校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发展与改革、财政、农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中等职业教育工作。第十一条 中等职业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中等专业学校,由市人民政府申报,经省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技工学校,由举办单位申报,经省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三)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由学校主管部门申报,经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省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四)职业高级中学的设立和变更,由学校主管部门或者办学单位申报,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五)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审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职业培训机构抄送同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第十二条 设立中等职业教育机构,应当具备与所办专业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校舍、师资及教学、实验、实习等基本办学条件。第十三条 中等职业教育机构招生,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组织报名、考试、录取;或者在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下,由中等职业教育机构自行安排。第十四条 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三年;招收高中毕业生,学制二年。职业高级中学、技工学校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二至三年;招收高中毕业生,学制一至二年。职业培训机构的学制由办学单位自定。第十五条 中等职业教育机构,实行校长负责制,依法享有专业设置、教师聘任、经费使用等办学自主权。第十六条 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教育督导机构,应当依法对中等职业教育机构的管理水平和教育质量进行督导、评估和考核。第三章 经 费第十七条 中等职业教育经费通过财政拨款、举办者自筹、受教育者缴费、社会捐助等多种渠道筹集。中等职业教育机构举办者应当按照学生人数平均经费标准足额拨付中等职业教育经费。市、区、县人民政府用于举办中等职业教育的经费应当逐步增长。本市征收的教育事业费附加,每年应当安排一定的比例用于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第十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每年可安排一定的中等职业教育补助专款,发展中等职业教育。市、区、县人民政府的扶贫资金,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发展中等职业教育。农村科技开发、技术推广的经费,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农村职业培训。企业应当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专项经费,用于职工培训。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提高劳动者素质,适应现代化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等职业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和有关机关、团体、单位及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中等职业教育是指:

  (一)在初级中等普通教育基础上实施的高中阶段的职业教育,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和职业高级中学教育;

  (二)职业培训机构的中级职业培训。第四条 中等职业教育必须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职业教育与产业相结合,注重职业技能训练,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中等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促进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适应农村经济、科学技术、教育统筹发展的需要,举办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促进农村职业教育发展。第七条 鼓励和扶持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兴办职业教育。提倡各种形式的联合办学。第八条 实行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和学历文凭与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第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对在中等职业教育中做出显著成绩和重大贡献的单位、团体、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办 学第十条 中等职业教育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

  教育行政部门对职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级中学进行管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技工学校进行管理。

  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职业培训机构分别进行管理。

  中等专业学校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发改、财政、农业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中等职业教育工作。第十一条 中等职业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中等专业学校,由市人民政府申报,经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技工学校,由举办单位申报,经省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三)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由学校主管部门申报,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四)职业高级中学的设立和变更,由学校主管部门或者办学单位申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五)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由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审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职业培训机构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第十二条 设立中等职业教育机构,应当具备与所办专业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校舍、师资及教学、实验、实习等基本办学条件。第十三条 中等职业教育机构招生,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报名、考试、录取;或者在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监督指导下,由中等职业教育机构自行安排。第十四条 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三年;招收高中毕业生,学制二年。

  职业高级中学、技工学校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二至三年;招收高中毕业生,学制一至二年。

  职业培训机构的学制由办学单位自定。第十五条 中等职业教育机构,实行校长负责制,依法享有专业设置、教师聘任、经费使用等办学自主权。第十六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督导机构,应当依法对中等职业教育机构的管理水平和教育质量进行督导、评估和考核。第三章 经 费第十七条 中等职业教育经费通过财政拨款、举办者自筹、受教育者缴费、社会捐助等多种渠道筹集。

  中等职业教育机构举办者应当按照学生人数平均经费标准足额拨付中等职业教育经费。

  市、区县人民政府用于举办中等职业教育的经费应当逐步增长。

  本市征收的教育事业费附加,每年应当安排一定的比例用于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第十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每年可安排一定的中等职业教育补助专款,发展中等职业教育。

  市、区县人民政府的扶贫资金,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发展中等职业教育。

  农村科技开发、技术推广的经费,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农村职业培训。

  企业应当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专项经费,用于职工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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