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受教育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那些方面?
【英盛观察】未成年人朝气蓬勃、接受力强,又有敏感、脆弱之不足。让更多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受到良好的素质教育,有利于未成年人提高竞争力,迎接信息时代的挑战,而对减少其接触不良文化现象的影响、实现预防犯罪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颇有积极意义。我国目前已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保护未成年人是受教育权。
我国目前已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这些法律对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都有一定的保护,我国现行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未成年人保护法》更是以大篇的条文对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给予保护。在《总则》的第三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特别是第三章“学校保护”这一块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第十五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第十六条,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第十七条,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第十八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工读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工读学校应当对其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工读学校的教职员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第十九条,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义务教育法》则通篇都有保护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法律规范。各地为积极推进这些法律的实施,也纷纷出台了相关的实施条例。这些法律有力的促进了我国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
以上就是我国一些法律对于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规定。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条 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依法设置专门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
专门学校应当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专门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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甫波13229696816: 学校保护是指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实施的保护。比如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尊重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学生;保护未成年人在学校活动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等。社会保护:是指国家、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组织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对未成年人实施的保护。比如净化校园周边的环境,任何...
甫波13229696816: 一、学校保护 学校保护是指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实施的保护。二、保护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包括未成年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学校作为实施教育的专门机构,更有义务来保障未成年人接受教育。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甫波13229696816: 【正确】【出题思路】本题考查考生对学生权利的掌握。【参考答案】正确 【名师点睛】受教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受教育权是中国公民所享有的并由国家保障实施的接受教育的权利,是宪法赋予的一项基本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
甫波13229696816: 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学校在制定和实施学生保护政策时,应始终以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确保所有保护措施都能为未成年人提供最优的保障。全面保护原则:学校应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人身安全、受教育权、隐私权等各个方面进行全面保护,确保未成年人在校园内的各项权益得到充分尊重和维护。
甫波13229696816: 受教育权是学生最基本的权利。常见的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的表现形式主要有:(1)侵犯学生受教育机会的平等权;(2)侵犯学生的入学权;(3)侵犯学生参加考试的权利;(4)随意开除学生。其中,《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章第十四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甫波13229696816: 不可以,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学校和教师不得随意让学生停课不上学。这不仅是对学生受教育权的保护,也是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重视。具体来说,如果教师要求学生停课不上学,这可能涉及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学生有健康问题,需要在家休养;二是学生需要...
甫波13229696816: 引导未成年人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认知能力、合作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学校应当建立未成年学生保护工作制度,健全学生行为规范,培养未成年学生遵纪守法的良好行为...
甫波13229696816: 法律主观:对于未成年人,学校的保护如下:保护其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保护其能在健康良好的情况下全方面的发展;保护其能够接受到平等的教育。如果学生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有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学校能够证明自己对学生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依法不承担侵权责任。
甫波13229696816: 学校保护是指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未成年学生所实施的专门保护。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立法精神,学校应当包括:普通中、小学校,各种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及各种招收来成年人的文艺、体育学校等,还包括一些举办少年班,对具有特殊天赋的未成年人进行高等教育的...
甫波13229696816: 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适用范围:适用于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2.保护原则:学校保护工作应当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注重保护和教育相结合,适应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3.保护职责: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