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来源:网友推荐     更新:2024-05-07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进行补偿,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征收个人住宅的,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统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教育、民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第六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省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房屋征收部门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七条 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关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依法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

  房屋征收部门或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测绘、预评估、房屋拆除、法律服务等专业性工作。第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人民政府和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第二章 征收决定第九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对国有土地上房屋依法进行征收: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非因前款所列情形,不得对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第十条 依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征收房屋的,由政府确定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启动房屋征收程序,说明房屋征收范围和符合公共利益的具体情形,并提交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文件。

  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单位除提交前款规定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当提交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文件。

  房屋征收部门经审查,对房屋征收事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决定启动房屋征收程序的,应当合理确定房屋征收范围。第十一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规定限制事项书面通知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第十二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对未经权属登记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请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认定和处理。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房屋调查登记、认定和处理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对房屋调查登记、认定和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进行复核、处理。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不适用于集体土地上房屋,国有的只能适用于城市的国有房屋,集体土地适用农村集体土地管理办法,土地管理法这些。

山东省 集体土地 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征收程序,维护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 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征收,是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家所有,并依法、合理予以补偿和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土地征收工作应当遵循程序合法、公开透明、足额补偿、妥善安置的原则,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协助做好土地征收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土地征收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的具体实施工作。 发展改革、农业、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民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征收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土地征收程序 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统筹安排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工作。 第八条,拟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用途、补偿标准等内容。 第九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征收土地公告,组织勘测定界,并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及用地单位,与村民委员会、承包户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面附着物的权属、种类、数量等进行现场调查、清点、核实,填写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 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应当由参与现场调查、清点、核实的各方共同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场提出,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当场复核。 第十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和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有关规定,自勘测调查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拟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 (二)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标准、数额;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及补偿标准、数额; (四)失地人员的具体安置方式; (五)其他补偿安置措施。 第十一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拟定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自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示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听证。 第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没有异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主要包括土地的位置、数量、地类、补偿标准、安置方式、费用的拨付时间和方式、土地的交接时间和方式等内容。 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应当作为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附件。 第十三条,对补偿标准有异议,达不成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报省人民政府裁决。 第十四条,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或者补偿标准裁决后,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土地征收方案,连同有关材料,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后,在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公告。 公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批准征收土地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土地用途;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第十六条,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依法批准土地征收之日起3个月内,依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和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规定程序足额支付给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 第十七条,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足额支付后,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清理附着物,并移交土地。 第三章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 第十八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进行土地征收补偿,并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被征收土地农民的生产生活,确保被征收土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十九条,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公布的 征地 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每3年调整公布一次。 第二十条,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报省人民政府价格、财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同意后执行。因征收土地 拆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房屋,影响其居住的,应当保障其居住条件。 第二十一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落实土地征收相关费用。土地征收相关费用包括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被征收土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政府补贴部分等。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编制年度土地征收相关费用支出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纳入年度 土地出让 收支预算,确保土地征收相关费用及时足额到位。 第二十二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全部被征收或者征收土地后没有条件调整承包土地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80%支付给 土地承包 户,主要用于被征收土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生产生活安置,其余的20%支付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兴办公益事业或者进行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建设。 征收未承包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在征收土地后有条件调整承包土地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分配、使用方案,由村民会议或者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决定。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权人所有。 第二十三条,实行被征收土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被征收土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由政府、集体、个人共同出资。 政府出资部分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单独选址项目的政府出资部分,由用地单位承担。 政府出资部分原则上不低于社会保障费用总额的30%,并执行下列标准: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每亩5万元以下的,政府补贴资金不低于每亩1万元; (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每亩5万元至10万元的,政府补贴资金不低于每亩1.5万元; (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每亩10万元以上的,政府补贴资金不低于每亩2万元。 被征收土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政府出资部分,应当在征收土地报批时足额拨付至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政府补贴资金不落实的,不予批准征收土地。 被征收土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建立被征收土地农民就业保障制度,将被征收土地农民纳入失业登记范围和就业服务体系。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从当地的土地出让收入中一次性安排适当数额的资金,扶持被征收土地农民就业。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向被征收土地的农民免费提供劳动技能培训;具备条件的,应当安排一定的公益岗位,扶持被征收土地的农民就业。 在同等条件下,用地单位应当优先安排被征收土地农民就业。 第二十五条,鼓励、支持被征收土地农民自主创业。 被征收土地农民在贷款等方面享受城镇失业居民的优惠待遇。 第二十六条,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或者城镇近郊村(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市、县人民政府依据城乡规划和当地实际,可以安排适当数量的经营性用地,由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生产经营,安置被征收土地的农民。 第二十七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具备调整土地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通过调整土地的方式进行安置,使被征收土地农民继续从事农业生产活动。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全部被征收或者被征收后人均耕地不足66平方米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照规定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剩余的土地可依法征收为国有。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条,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收支状况纳入村务公开的内容,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 第三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应当及时监督检查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土地征收相关费用的拨付情况,确保有关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土地征收相关费用未及时、足额支付到位的,可以暂停被征收土地所在地市、县的建设用地计划供应和征收土地的报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未按照土地征收程序组织实施土地征收或者补偿安置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三条,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且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有关费用足额到位后,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移交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移交土地;逾期仍不移交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截留、挪用、私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阻碍土地征收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土地征收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乡(镇)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安置的程序和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因国家建设需要,收回国有农场、林场等农用地的,收回土地程序和补偿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因国家建设需要,收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原农转非后的国有土地,未按照规定进行补偿的,收回土地程序和补偿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 深圳市术前:闆嗕綋鍦熷湴涓婄殑鎴垮瓙鎷嗚縼鎬庝箞琛ュ伩
    始垄13514786203: 绛旓細鎸夌収銆婃渶楂樹汉姘戞硶闄㈠叧浜庡鐞嗘秹鍙婂啘鏉闆嗕綋鍦熷湴琛屾斂妗堜欢鑻ュ共闂鐨勮瀹氥嬬12鏉$殑瑙勫畾锛氬湪瀵瑰啘鏉戦泦浣撳湡鍦拌繘琛屽緛鏀舵椂锛屽鏋滄病鏈夊琚寰佹敹鍦熷湴涓婄殑鎴垮眿鍙鍏朵粬涓嶅姩浜ц繘琛屽畨缃琛ュ伩锛岃ˉ鍋垮畨缃椂鎴垮眿鎵鍦ㄧ殑鍖哄煙宸茬粡琚撼鍏ュ煄甯傝鍒掑尯锛屽湡鍦...
  • 深圳市术前:闆嗕綋鍦熷湴涓鐨勫巶鎴挎媶杩佸浣琛ュ伩
    始垄13514786203: 绛旓細闆嗕綋鍦熷湴鍘傛埧鎷嗚縼琛ュ伩鏍囧噯鍏蜂綋濡備笅锛1銆闆嗕綋鍦熷湴涓鐨勫巶鎴寰佹敹璧斿伩椤圭洰锛氾紙1锛鎴垮眿鎷嗚縼璐癸細瑕佹寜鍘傛埧鐨勬爣鍑嗙粰浜堣ˉ鍋匡紝鏍囧噯鍚勫湴涓嶄竴锛屼笉鑳芥寜鍐滄埧鐨勬爣鍑嗭紝濡傛灉娌℃湁鎴夸骇璇侊紝鑷冲皯涔熻浜夊彇鍙傜収鍘傛埧鎴栨槸闈犺繎鍘傛埧鏍囧噯锛涳紙2锛夋瀯闄勭潃鐫...
  • 深圳市术前:闆嗕綋鍦熷湴寰佹敹涓庢埧灞鎷嗚縼琛ュ伩鏂规鏈夊嚑绉?
    始垄13514786203: 绛旓細寰佹敹鍐滄潙闆嗕綋鍦熷湴鏃舵湭灏辫寰佹敹鍦熷湴涓婄殑鎴垮眿鍙婂叾浠栦笉鍔ㄤ骇杩涜瀹夌疆琛ュ伩锛岃ˉ鍋垮畨缃椂鎴垮眿鎵鍦ㄥ湴宸茬撼鍏ュ煄甯傝鍒掑尯锛屽湡鍦版潈鍒╀汉璇锋眰鍙傜収鎵ц鍥芥湁鍦熷湴涓婃埧灞嬪緛鏀惰ˉ鍋鏍囧噯鐨勶紝浜烘皯娉曢櫌涓鑸簲浜堟敮鎸侊紝浣嗗簲褰撴墸闄ゅ凡缁忓彇寰楃殑鍦熷湴琛ュ伩璐广
  • 深圳市术前:鎴垮眿寰佹敹涓庤ˉ鍋鏉′緥(鐩稿叧缁嗗垯涓庤ˉ鍋挎柟寮忚瑙)
    始垄13514786203: 绛旓細銆婂浗鏈鍦熷湴涓婃埧灞嬪緛鏀朵笌琛ュ伩鏉′緥銆,鏄负瑙勮寖鍚勫湴鍖烘埧灞嬪緛鏀跺拰琛ュ伩鐨勭浉鍏虫斂绛栥佷繚闅滅浉鍏缇や綋鐨勫悎娉曟潈鐩婅屽埗瀹氱殑,鏈鏂扮殑鏉′緥宸蹭簬2011骞1鏈21鏃ラ甯冨疄鏂,鍏ㄥ浗鍚勭渷甯傚凡缁忔牴鎹鏉′緥鍒嗗埆棰佸竷浜嗗湴鏂圭殑瀹炴柦缁嗗垯鎴栨殏琛屽姙娉曠瓑鍦版柟瑙勭珷銆佹斂绛栥備笅闈负...
  • 深圳市术前:鍦熷湴寰佹敹濡備綍琛ュ伩?鍐滄潙闆嗕綋鍦熷湴寰佹敹琛ュ伩鏉′緥
    始垄13514786203: 绛旓細鍐滄潙闆嗕綋鍦熷湴寰佹敹琛ュ伩鏉′緥鏆傛湭鍑哄彴锛屼絾鏄牴鎹婂湡鍦扮鐞嗘硶瀹炴柦鏉′緥銆嬬浉鍏宠瀹氶泦浣撳湡鍦板緛鏀跺彲浠ユ寜鐓т笅闈鐨鏍囧噯琛ュ伩銆傜浜屽崄浜旀潯銆寰佹敹鍦熷湴鏂规缁忎緷娉曟壒鍑嗗悗锛岀敱琚緛鏀跺湡鍦版墍鍦ㄥ湴鐨勫競銆佸幙浜烘皯 *** 缁勭粐瀹炴柦锛屽苟灏嗘壒鍑寰佸湴鏈哄叧銆...
  • 深圳市术前:鍏充簬闆嗕綋鍦熷湴琚浗瀹寰佹敹琛ュ伩鍔炴硶?
    始垄13514786203: 绛旓細鏋勬垚杩濆弽娌诲畨绠$悊琛屼负鐨勶紝缁欎簣娌诲畨绠$悊澶勭綒銆傛澶栵紝鏉′緥杩樿瀹氾紝閲囧彇鏆村姏銆佸▉鑳佺瓑鏂规硶闃荤杩涜鐨勬埧灞嬪緛鏀朵笌琛ュ伩宸ヤ綔锛屾瀯鎴愮姱缃殑锛岃拷绌跺垜浜嬭矗浠伙紱鏋勬垚杩濆弽娌诲畨绠$悊琛屼负鐨勶紝缁欎簣娌诲畨绠$悊澶勭綒銆傛嫇灞曪細鍐滄潙闆嗕綋鍦熷湴寰佹敹琛ュ伩鍔炴硶锛岀洰鍓嶈繕...
  • 深圳市术前:浜嬪叧鎴垮眿琛ュ伩銆佸畨缃垂!寰峰窞甯傚浗鏈鍦熷湴涓婃埧灞嬪緛鏀朵笌琛ュ伩鏂板姙娉曟潵浜!
    始垄13514786203: 绛旓細涓轰簡瑙勮寖鍥芥湁鍦熷湴涓婃埧灞嬪緛鏀朵笌琛ュ伩娲诲姩,缁存姢鍏叡鍒╃泭,淇濋殰琚寰佹敹鎴垮眿鎵鏈夋潈浜虹殑鍚堟硶鏉冪泭,鏍规嵁銆婂浗鏈夊湡鍦颁笂鎴垮眿寰佹敹涓庤ˉ鍋挎潯渚嬨嬨灞变笢鐪鍥芥湁鍦熷湴涓婃埧灞嬪緛鏀朵笌琛ュ伩鏉′緥銆嬪強鐩稿叧娉曞緥銆佹硶瑙勭殑瑙勫畾,缁撳悎鎴戝競瀹為檯,鍒跺畾鏈姙娉曘傜浜屾潯 鏈姙娉...
  • 深圳市术前:闆嗕綋鍦熷湴寰佹敹涓庤ˉ鍋缁欓泦浣撹繕鏄釜浜
    始垄13514786203: 绛旓細鐒跺悗鏉闆嗕綋閫氳繃鏉戞皯濮斿憳浼氭垨鑰呮潙姘戝ぇ浼氬晢璁悗纭畾鍒嗛厤鏂规锛岃琛ュ伩娆惧繀椤讳笓娆句笓鐢紝鍙互鐢ㄦ埛鏉戦泦浣撳叕鍏卞缓璁剧瓑浣嗘槸涓嶈兘绉佽嚜鎸负浠栫敤銆2銆佹硶寰嬩緷鎹細銆婂浗鏈鍦熷湴涓婃埧灞嬪緛鏀朵笌琛ュ伩鏉′緥銆嬬鍗佷竷鏉′綔鍑烘埧灞嬪緛鏀跺喅瀹氱殑甯傘佸幙绾т汉姘戞斂搴...
  • 深圳市术前:闆嗕綋鍦熷湴涓鐨勬媶杩琛ュ伩渚濇嵁鏄粈涔
    始垄13514786203: 绛旓細娉曞緥鍒嗘瀽锛闆嗕綋鍦熷湴涓鐨勬媶杩佽ˉ鍋夸緷鎹槸銆婂浗鏈鍦熷湴涓婃埧灞嬪緛鏀朵笌琛ュ伩鏉′緥銆嬨傛硶寰嬩緷鎹細銆婂浗鏈夊湡鍦颁笂鎴垮眿寰佹敹涓庤ˉ鍋挎潯渚嬨嬬鍗佷竷鏉°浣滃嚭鎴垮眿寰佹敹鍐冲畾鐨勫競銆佸幙绾т汉姘戞斂搴滃琚緛鏀朵汉缁欎簣鐨勮ˉ鍋垮寘鎷細锛堜竴锛夎寰佹敹鎴垮眿浠峰肩殑琛ュ伩锛...
  • 深圳市术前:闆嗕綋鍦熷湴涓鑷缓鍘傛埧鎷嗚縼鐨琛ュ伩鏍囧噯
    始垄13514786203: 绛旓細鍩轰簬鎷嗚縼鏀跨瓥鍙戠敓鐨勫鍔辫垂鐢紝鍖呮嫭閫熻縼璐广佹媶杩佸鍔辫垂绛夈2銆佹硶寰嬩緷鎹細銆婂浗鏈鍦熷湴涓婃埧灞嬪緛鏀朵笌琛ュ伩鏉′緥銆嬬鍗佷竷鏉′綔鍑烘埧灞嬪緛鏀跺喅瀹氱殑甯傘佸幙绾т汉姘戞斂搴滃琚緛鏀朵汉缁欎簣鐨勮ˉ鍋垮寘鎷細锛1锛夎寰佹敹鎴垮眿浠峰肩殑琛ュ伩锛涳紙2锛夊洜寰佹敹鎴垮眿...
  • 相关链接

  • 山东一亩地补偿多少钱
  • 集体证的房子拆迁怎么赔
  • 村集体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 土地补偿价格一览表
  •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
  • 来自于网友分享,若有事请联系
    © 好有爱分享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