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 失业后保险怎么上

来源:网友推荐     更新:2024-05-15
原来是事业单位,只有工商和失业保险,去企业后保险该怎么上?

就是普通的减少和增加 只不过现在有些事业编单位的公费医疗已经纳入医疗保险 所有有些人有可能医疗是新参统 有些人是转入 查看原帖>>

之后一直无业。也没有任何下岗补偿。2010年把户口迁来广州,开始在广州自行购买社保。    因为事业单位职工的工作年限视同缴纳社保,并不需要自行缴纳。所以我想请教,我如何才能挽回我在职期间的社保收益?我原来在事业单位的那几年工龄可以转往我现在的户口所在地广州合并计算吗?具体如何办理?    为了这件事情,我先后找过原单位,株洲市和省政府的劳动保障部门,都是互相推诿,每一个明确的答复。  我咨询过株洲的劳动保障部门,得到的答复是因为没有缴纳社保,在株洲没有社保账户,他们无法办理。  现在本人年纪大了,生活发生困难,为确保年老有菲薄的生活来源。所以还请各位尊敬的领导在百忙之中予以赐教为荷。  我是正规学校分配到株洲那家事业单位工作的。1993年因为一些一些莫名其妙的原因被迫下岗到广东打工。    广东的政策是完全按照人事部的文件执行的。事业单位或者公务员离职后,由这个单位的拨款部门出一笔前,给离职的职工建立一个养老账户,即是相当于把没有给职工买养老保险的钱还给职工。然后这个离职职工的这部分申报账户可以跟新建立的社保账户合并计算。这就避免的社保落空的问题。    我的问题是,因为原来湖南的事业单位并没有给职工买养老保险,也根本没有养老账户。这单位到现在都还没有给职工设立养老账户。所以社保账户根本不存在。而感动这边只认你有没有社保账户以及账户有没有钱,有的话才可以转过来跟现在的账户合并。没有的话,他根本不会把你的什么档案当钱计算。他解释说你是为湖南做贡献,没理由享受广东的福利。听上去好像有点道理。    我前后已经为了这个事情找了各级领导部门两年多了,一直被当皮球踢来踢去。没有人给我一个明确的答复。领导们也知道有这个文件,但就是不执行。说是要请示。一请示就几年过去了没有结果。

什么是失业和失业保险?
所谓失业,是指在劳动范围内,有就业能力并且有就业要求的人口没有就业机会的经济现象。失业保险则是指为保证失去工作的职工在失业期间获得一定的收入补偿而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
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是怎样的?
根据国际惯例和我国的基本国情,我国的失业保险是由国家法律规定的,通过建立失业保险基金,使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获得必要的经济帮助,保证其基本生活,并通过转业训练、职业介绍等手段为其重新就业创造条件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渠道有哪些?
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渠道主要有四种:1.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2.失业保险费的利息收入;3.财政补贴;4.职工个人缴费。此外,其来源还有对失业保险基金进行增值的收入,运用生产自救费开展生产自救活动所获的纯收入以及对未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单位进行处罚的滞纳金收入等。
失业职工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失业保险基金直接用于失业职工的部分包括:1.失业职工的失业救济金;2.失业职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医疗费、葬补助费,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的抚恤费、救济费;3.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解决失业职工生活困难的其他费用。除上述可以以货币形式得到的保险待遇外,失业职工还可以在参加转业训练和生产自救方面获得必要的帮助,以提高自身素质,尽快实现再就业。
领取失业保险金有什么条件?
我国《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已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在什么情况下失业人员不能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其丧失继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停止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条例》对不得继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这是保障失业人员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失业人员对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违反本规定擅自终止其失业保险待遇的,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职工失业后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城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失业以后,凡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只要单位和个人参加了失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本人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并主动求职。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同时获得再就业服务;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医疗的,可以申领医疗补助金;死亡的,其家属可以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还可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这些都是失业人员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当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是有一定期限的,失业人员要想从根本上解决生活保障问题,应在政府和社会的帮助下,依靠自己的努力,提高自身职业技能素质,创造就业条件,积极、主动地寻找或开辟新的就业岗位,抓住所有就业机会,尽快实现再就业。
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所在单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本人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
如何申领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者工作关系之日起40日内,持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者工作关系的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和3张一寸免冠照片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同时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并从办理失业登记的次月起,持《身份证》、《失业保险金领取证》及《求职证》,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因病不能亲自领取的,可委托亲属持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领取证》、《求职证》、《身份证》、医院诊断证明和代领人的《身份证》代为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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