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coterms 2000》中关于FOB、CIF、CFR、CPT、CIP的详细规定

来源:网友推荐     更新:2025-05-21
金融、经济、贸易的区别?

金融、经济、贸易的区别如下:
1、含义不同
金融 指货币的发行、流通和回笼,贷款的发放和收回,存款的存入和提取,汇兑的往来等经济活动。就是对现有资源进行重新整合之后,实现价值和利润的等效流通。金融是人们在不确定环境中进行资源跨期的最优配置决策的行为。
经济是价值的创造、转化与实现;人类经济活动就是创造、转化、实现价值,满足人类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经济就是对物资的管理,是对人们生产、使用、处理、分配一切物资这一整体动态现象的总称。
这一概念微观的指一个家庭的家务管理,宏观的指一个国家的国民经济。在这一动态整体中,包括着人类的生产、储蓄、交换、分配的各项活动,生产是这一动态的基础,分配是这一动态的终点。
贸易,是指买卖或交易行为的总称,通常指以货币为媒介的一切交换活动或行为。其活动范围,不仅包括商业所从事的商品交换活动,还包括商品生产者或他人所组织的商品买卖活动;不仅包括国内贸易,还包括国与国之间的国际贸易。
在古代市场上,不仅有物质商品贸易,还有奴隶贸易。在现代市场上,除了有形的商品贸易外,还有技术、资金、信息、劳务,以及保险、旅游等无形的贸易活动。
2、范围不同
贸易和金融学仅仅是经济学中的一小部分。经济比作人的身体的话,金融就是经济的血脉。它包括银行,证券,保险,投资等相关方面。经济的好坏可以从金融市场的情况作出一定的判断,经济需要金融的流通才能汲取营养,获得运转的动力。
经济学包括了大量的专业,金融学,保险学,统计学,国际经济与贸易等等。金融学是经济学的一个分支,它的许多分析都是建立在经济学的基础上的。经济学偏理论研究,金融学的应用型比较强,金融学研究货币,基金等交易变量函数符号,经济学除了研究以上的部分外,还研究整个社会。
3、侧重点不同
经济学侧重于理论,金融学侧重应用。通俗的说,金融学是学股票,债券,期货等实践强的学科,而经济学侧重与学供给,需求,经济发展,消费者理论等理论知识。
而贸易的核心是交换。交换,是交货与付款两对立流程的统一。在自由平等的正常主体之间,交换遵循的原则是等价和同步。同步交换,就是交货与付款互为条件,是等价交换的保证。

扩展资料:
金融的构成要素有5点:
1、金融对象:货币(资金)。由货币制度所规范的货币流通具有垫支性、周转性和增值性。
2、金融方式:以借贷为主的信用方式为代表。金融市场上交易的对象,一般是信用关系的书面证明、债权债务的契约文书等。包括直接融资:无中介机构介入。间接融资:通过中介机构的媒介作用来实现的金融。
3、金融机构:通常区分为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4、金融场所:即金融市场,包括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外汇市场、保险市场、衍生性金融工具市场等等。
5、制度和调控机制:对金融活动进行监督和调控等。
各要素间关系:总体讲各要素是既相对独立、而又相互关联的,金融对象、金融场所为金融体系硬件要素,金融方式、制度和调控机制为金融体系软件要素,金融机构为其综合要素;
具体讲金融活动一般以信用工具为载体,并通过信用工具的交易,在金融市场中发挥作用来实现货币资金使用权的转移,金融制度和调控机制在其中发挥监督和调控作用。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金融

商业是以货币为媒介进行交换从而实现商品的流通的经济活动。商业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商业是指所有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而狭义的商业是指专门从事商品交换活动的营利性事业。 贸易,是自愿的货品或服务交换。贸易也被称为商业。
贸易是在一个市里面进行的。最原始的贸易形式是以物易物,即直接交换货品或服务。现代的贸易则普遍以一种媒介作讨价还价,如金钱。 贸易是商业行为的一种。商业包括的范围要广。

扩展资料:
两宋时期商业繁荣:
就是建立在从唐代后期起,市坊严格分开的制度被打破,以及不再限制商品交易的时间基础上的。两宋时期的商业繁荣是全方位的。
不仅商品的种类繁多,而且国内贸易、边境贸易和对外贸易都很繁华。商业的繁荣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元代实现了国家的空前统一,促进了商业的继续繁荣。
两宋商业空前繁荣。首先,北宋建立以后,消除了晚唐、五代十国的分裂割据的局面,社会经济得以正常发展,农业、手工业的高度发展,为商业的兴盛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其次,政府逐渐放松对商品交易的限制。
从唐代后期起,市坊严格分开的制度逐渐被打破,到宋代,店铺已可随处开设,买卖时间也一改日中为市的限制,早晚都可经营。第三,宋代市场上虽然仍然使用金属货币,但在北宋时,四川益州富商开始发行纸币“交子”,这是世界上最早的纸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商业

一、 FOB
(一)FOB术语的含义
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并负担货物越过船弦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买方则承担货物越过船弦后的一切责任、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本术语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如果双方当事人不拟以越过船舷作为完成交货,则应采用FCA术语。
(二)FOB术语下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
按照《2000年通则》对FOB术语的解释,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如下:
1.卖方的主要义务。
(1)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口,将合同规定的货物交至买方指派的船上,并及时通知买方;
(2)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3)自负风险与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办理货物出口手续;
(4)提交商业发票和证明货物已交至船上的通常单据,或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信息。
2.买方的主要义务。
(1)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运费,并将船名、装船地点和要求交货的时间及时通知卖方;
(2)按合同规定受领货物,收取有关单据,并支付货款;
(3)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办理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5)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并办理货物进口以及必要时经由另一国过境运输的一切海关手续;
常见的FOB术语变形有:
FOB Liner Terms (FOB班轮条件),指装船费用如同以班轮运输那样,由支付运费的一方 (即买方)负担。
FOB Under Tackle (FOB吊钩下交货),指卖方将货物置于轮船吊钩可及之处,从货物起吊开始的装货费用由买方负担。
FOB Stowed (FOB并理舱,缩写:FOBS),指卖方负担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支付包括理舱费在内的装货费用。理舱费是指货物入舱后进行安置和整理的费用。
FOB Trimmed (FOB并平舱, 缩写:FOBT),指卖方负担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支付包括平舱费在内的装货费用。平舱费是指对装入船舱的散装货物进行平整所需的费用。
FOB Stowed and Trimmed(FOB并理舱和平舱,缩写:FOBST),指卖方负担包括理舱费和平舱费在内的各项装船费用。
值得注意,以上关于FOB术语变形的解释系根据我国和其他国家在国际贸易实践中的通常理解和应用所作出的,国际上对此并无统一和权威性的解释。因此,在实际业务中,除非买卖双方对有关贸易术语变形的含义有一致的理解,否则,在使用贸易术语变形时,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卖方所需承担的额外义务,以免事后发生争议。
必须指出,以上关于FOB术语变形一般只涉及到装船费用的负担,风险划分则仍以船舷为界。但是,如果买卖双方有意使风险转移点与术语变形后的费用划分点相一致,则需在合同中对此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以免日后履约时发生纠纷。
二、CIF
(一)CIF的含义
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加保险费、运费(……指定目的港)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负责租船订舱,办理货运保险,支付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正常运费以及保险费,并自费办理出口通关手续。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发生各种事件而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自卖方转移至买方。本术语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在我国,有人曾误称CIF为“到岸价”,这容易引起误解而导致工作中不应有的损失。其实,按CIF条件成交时,卖方仍是在装运港完成交货,卖方承担的风险,也是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风险,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仍由买方承担;货物装船后产生的除正常运费、保险费以外的费用,也要由买方承担;CIF条件下的卖方,只要提交了约定的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并不保证把货物按时送到对方港口。因此, CIF合同的性质仍属装运合同而非到达合同。
(二)CIF术语下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
按照《2000年通则》,CIF合同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如下:
1.卖方的主要义务
(1)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指定的装运港将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并及时通知买方;
(2)自费办理货物出口手续,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
(3)租船或订舱,并支付从装运港至目的港的正常运费;
(4)办理货运保险,支付保险费;
(5)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6)提供商业发票、保险单和在目的港提货所用的通常运输单据或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信息。
2.买方的主要义务
(1)按合同规定受领货物,收取有关单据,并支付货款;
(2)自费办理货物进口手续,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
(3)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三)采用CIF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1.卖方办理保险的险别问题
按CIF术语达成的交易,保险是卖方的责任,《2000通则》对此有明确规定:
(1)保险合同应与信誉良好的保险人或保险公司订立,在无相反明确协议时,卖方只须按《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或其他类似的保险条款中最低责任的保险险别投保。……应买方要求,并由买方负担费用,卖方可代为投保战争、罢工、暴动和民变险。
(2)最低保险金额应包括合同规定的价款另加10%(即110%)。
(3)保险时应以合同货币投保。
在实际业务中,我们应按此规定执行。另外,买卖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对保险险别、投保加成、保险金额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以防发生争议。
2. 卖方租船或订舱的责任问题
按CIF术语买卖双方的责任划分,卖方必须自费办理租船或订舱, 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装运出口。否则,即构成违约,从而需要承担被买方要求解除合同及/或损害赔偿的责任。根据《2000年通则》卖方应按通常条件及惯驶航线,自费订立运输合同,使用通常类型可供运输合同货物的海轮(或依情况适合内河运输的船只)。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对于买方提出的关于限制载运船舶的国籍、船龄、船型、船级以及指定装载某班轮工会的船只等项要求,卖方均有权拒绝接受。但在出口业务中,如国外买方提出上述要求,在能够办到又不增加额外费用的情况下,我方也可灵活掌握考虑接受。
3.租船运输方式下卸货费用的负担问题
在CIF术语中,如果采用班轮运输,有关装卸货费用均由班轮公司负责,实际上由支付运费的一方即卖方负担。而在租船运输中,有关装货费用可理解为由支付运费的一方(卖方)负担,卸货费则可采用CIF的变形来解决,国际贸易中有关CIF的变形主要有:
(1)CIF Liner Terms (CIF班轮条件),是指卸货费用按班轮条件办理,即由支付运费的一方(卖方)负担。
(2) CIF Ex Ship’s Hold (CIF舱底交货),是指买方负担将货物从目的港船舱舱底起吊卸到码头的费用。
(3) CIF Landed( CIF卸到岸上),是指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包括驳船费和码头费(1iterage and wharfage charge)在内的卸货费均由卖方负担。
(4) CIF Ex Tackle (CIF吊钩交货),是指卖方负担货物从舱底吊至船边卸离吊钩为止的费用。
在上文阐述FOB术语变形时,对贸易术语变形的解释及其在实际业务应用中需注意的问题所作的说明,也适用于CIF术语变形。
4.象征性交货问题
从交货方式来看,CIF是一种典型的象征性交货(Symbolic Delivery)。所谓象征性交货是相对实际交货(Physical Delivery)而言。前者指卖方只要按期在约定地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证,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须保证到货。后者则是指卖方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提交给买方或其指定人,而不能以交单代替交货。
可见,在象征性交货方式下,卖方是凭单交货,买方是凭单付款。只要卖方如期向买方提交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据(名称、内容和份数相符的单据),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或灭失,买方也必须履行付款义务。反之,如果卖方提交的单据不符合要求,即使货物完好无损地运达目的地,买方仍有权拒绝付款。
但是,必须指出,按CIF术语成交,卖方履行其交单义务,只是得到买方付款的前提条件,除此之外,他还必须履行交货义务。如果卖方提交的货物不符合要求,买方即使已经付款,仍然可以根据合同的规定向卖方提出索赔。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已经灭失或损坏,买方则可凭提单向船方或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三、CFR
(一)CFR的含义
COST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以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负责租船订舱,支付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正常运费,并自费办理出口通关手续。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发生各种事件而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自卖方转移至买方。本术语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二)CFR术语下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
按照《2000年通则》规定,CFR与CIF的不同之处仅在于: CFR合同的卖方不负责办理保险手续和不支付保险费,也不提供保险单据。有关海上运输的货物保险转由买方自费办理。除此之外, CFR与CIF合同中买卖双方的义务划分基本相同(详见CIF术语下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划分) 。
(三)采用CFR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1.关于装船通知的重要性问题
按CFR术语订立合同,需特别注意的是装船通知问题。因为,在CFR术语下,卖方负责租船订舱并将货物装上船,买方负责办理货物运输保险,货物装上船(越过船舷)后可能遭受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已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因此,在货物装上船前,即风险转移至买方前,卖方必须及时充分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买方及时向保险公司办妥保险。这是CFR合同中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国际商会在《2000年通则》CFR A7中明确规定:卖方必须给予买方关于货物交至船上的充分的通知(sufficient notice)……。所谓“充分的通知”,意指该装船通知在时间上是“毫不迟延”的,在内容上是“详尽”的,可满足买方为在目的港收取货物采取必要措施(包括办理保险)的需要。虽然,《2000年通则》没有对卖方未能给予买方该项充分的通知的后果作出具体的规定,但是根据有关货物买卖合同的适用法律,卖方若因遗漏或不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而使买方未能及时办妥货运保险所造成的后果,必须承担违约责任。为此,在实际业务中,我方出口企业应事先与国外买方就如何发给装船通知商定具体做法;如果事先未曾商定,则应根据双方已经形成的习惯做法,或根据订约后、装船前买方提出的具体请求(包括在信用证中对装船通知的规定),及时用电讯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
2.关于卸货费用的负担问题
在CIF术语一节中述及的关于租船订舱的责任和在目的港卸货费用负担的问题,同样适用于CFR术语。为明确卸货费用负担,也可采用CFR术语的变形,例如: CFR班轮条件(CFR Tiner Terms)、CFR舱底交货(CFR Ex Ship’s Hold)、CFR吊钩交货(CFR Ex Tackle)和CFR卸到岸上(CFR Landed)。上述CFR术语的各种变形,在关于明确卸货费用负担的含义方面,与前述CIF术语变形中所说明的是相同的。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各FOB、CFR、CIF贸易术语变形,除买卖双方另有约定者外,其作用通常仅限于明确或改变买卖双方在费用负担上的划分,而不涉及或改变风险的划分。若要涉及后者,必须经得双方同意,并在合同中另行订明。
还须强调指出,只有在买卖双方对所使用的贸易术语变形的含义有一致理解的前提下,才能在交易中使用这些术语变形。
(四)FOB、CFR、CIF的异同比较
以上所述FOB、CIF、CFR是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三种术语,就买卖双方的义务来说,很多方面是相同的,不同之处主要在于运输和保险两方面的责任与费用。现就以上三种术语间的异同点简要归纳如下。
1.FOB、CFR、CIF的主要共同点
(1)交货地点都在装运港,均属于装运合同;
(2)风险划分点一致,都以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界;
(3)都适用于海洋运输和内河运输;
(4)卖方都要负责装货,及时通知买方,办理出口手续,提供有关单证;
(5)买方都要负责接货,办理进口手续,受理有关单据,并支付货款。
2.FOB、CFR、CIF的主要区别
(1)运费负担不同。采用FOB术语,由买方负责租船订舱并支付运费;采用CFR、CIF术语,则由卖方负责租船订舱并支付运费;
(2)基本保险费负担不同。采用FOB、CFR术语,由买方负责办理保险手续并支付保险费;采用CIF术语,则由卖方负责办理保险手续并支付保险费;
(3)价格构成不同。FOB主要由货物成本(C)构成;CFR主要由货物成本加正常运费(C+F)构成;CIF则主要由货物成本、基本保险费加正常运费(C+I+F)构成;
(4)术语后面所接港口类别不同。FOB后面接指定装运港;CFR、CIF后面接指定目的港;
(5)费用与风险的转移点是否分离不同。采用FOB术语,费用与风险的转移点是一致的,即都是当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自卖方转移至买方;采用CFR、CIF术语,费用与风险的转移点却是分离的,虽然买卖双方的风险划分点仍以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界,但是卖方对主要运输费用的负担却要延至货物到达目的港后才转由买方负责;采用CIF术语时,卖方还要负责支付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海上货运保险费。
以上关于FOB、CIF、CFR三种术语的异同比较分析可参见表1-3。
表1-3 FOB、CIF、CFR的异同比较表
贸易术语 运输方式 交货地点 风险划分 出口清关 进口清关 运输责任 保险责任 后接
港口 费用和风险转移点
FOB 水运 装运港 船舷为界 卖方 买方 买方 买方 装运港 一致
CFR 水运 装运港 船舷为界 卖方 买方 卖方 买方 目的港 分离
CIF 水运 装运港 船舷为界 卖方 买方 卖方 卖方 目的港 分离
四、FCA
随着国际运输技术的发展,货物集合化,集装箱运输、滚装运输和多式联运等得到日益广泛使用,仅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的FOB、CFR和CIF术语已不能适应上述新型运输方式发展的需要。同时,运输技术的变化,也带来了运输单据的革新,例如多式运输单据(Multi-modal Transport Document-MTD)的出现等。有鉴于此,国际商会于1980年、1990年、2000年先后三次对FCA、CPT和CIP三种贸易术语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使之不仅适用于铁路、公路、海洋、内河、航空运输的单一方式的运输,也适用于两种或两种以上运输方式相结合的多式联运。这三种贸易术语是在前面介绍的FOB、CFR和CIF三种贸易术语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彼此间既有很多相似之处,又有各自不同的特点。现就《2000通则》对FCA、CIP、CPT三种术语的含义及买卖双方的义务划分简介如下:
(一)FCA的含义与买卖双方的义务划分
FREE CARRIER(…named place)――货交承运人(……指定地)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内在指定地或地点将经出口清关的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监管,并负担货物被交由承运人控制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该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按此术语达成的交易,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分别是:
1.卖方义务
(1)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及时通知买方;
(2)承担货物被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4)自负费用向买方提供商业发票和交货凭证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
2.买方义务
(1)自费订立自指定地点承运货物的合同,支付运费,并将承运人名称及其他有关信息及时通知卖方;
(2)办理货运保险手续,并支付保险费;
(3)承担受领货物(即货物被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受领货物和有关单证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5)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以及必要时从他国过境所需的海关手续。
FCA是一种在以FOB同样原则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特别是集装箱运输和多式运输的贸易术语。
(二)使用FCA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1.关于承运人、交货点和装卸货物的责任划分问题
在FCA条件下通常是由买方安排承运人,与其订立运输合同,并将承运人的情况通知卖方。该承运人可以是拥有运输工具的实际承运人,也可以是运输代理人或其他人。
按照《2000通则》的解释,交货地点的选择直接影响到装卸货物的责任划分问题。具体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如果双方约定的交货地点是在卖方所在地,卖方必须负责把货物装上买方安排的承运人所提供的运输工具上,即完成了交货义务;
(2)如果交货地点是在其他地方,卖方则可在自己所提供的运输工具上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即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须负责卸货。
如果在约定地点没有明确具体的交货地点,或者有几个交货地点可供选择,卖方可以从中选择为完成交货义务所最适宜的交货点。
2.关于风险转移与买方风险提前的问题
在采用FCA术语成交时,买卖双方的风险划分是以货交承运人为界。这在海洋运输以及陆运、空运等其他运输方式下,均是如此。但由于FCA与F组其他术语一样,通常情况下是由买方负责订立运输契约,并将承运人名称及有关事项及时通知卖方,卖方才能如约完成交货义务,并实现风险的转移。而如果买方未能及时给予卖方上述通知,或者他所指定的承运人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接受货物,其后的风险是否仍由卖方承担呢?《通则》的解释是,自规定的交付货物的约定日期或期限届满之日起,由买方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但以货物已被划归本合同项下为前提条件。可见,对于FCA条件下,风险转移的界限问题也不能简单片面地理解为一概于交承运人处置货物时转移。虽然在一般情况下,确实是在货交承运人时,风险由卖方转移给买方,但如果由于买方的原因,使卖方无法按时完成交货义务,只要货物已被特定化,那么风险转移的时间可以前移。此说明也适用于其他由买方负责运输的贸易术语。
3.有关责任和费用的划分问题
FCA适用于包括多式联运在内的各种运输方式,卖方交货的地点也因采用的运输方式不同而异。有时,卖方须在出口国的内陆,如车站、机场或内河港口,办理交货。不论在何处交货,根据《通则》的解释,卖方都要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这一规定对一些在出口国的内地口岸就地交货和交单结汇的做法是十分适宜的。
按照FCA术语成交,一般是由买方自行订立从指定地点承运货物的合同,但是,如果买方有要求,并由买方承担风险和费用的情况下,卖方也可以代替买方指定承运人并订立运输合同。当然,卖方也可以拒绝订立运输合同。如果拒绝,应立即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另行安排。
在FCA条件下,买卖双方承担的费用一般也是以货交承运人为界进行划分,即卖方负担货物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前的有关费用,买方负担货交承运人之后的各项费用。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买方委托卖方代办一些本属自己义务范围内的事项所产生的费用,以及由于买方的过失所引起的额外费用,均应由买方负担。
五、CIP
(一)CIP的含义与买卖双方的义务划分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是指卖方负责订立货物运输合同与货运保险合同并支付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和保险费,在货物被交由承运人控制时,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发生各种事件而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即从卖方转移至买方。该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根据《2000通则》,按此术语达成的交易,买卖双方的义务划分与FCA术语的区别主要在于: 货物运输合同与保险合同的办理和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与保险费的支付由FCA的买方划归CIP的卖方负责。因此,只要将前述的FCA买方义务中第(1)、(2)两项责任归在CIP的卖方责任中即可,而买卖双方的其他义务与FCA术语基本相同,在此不再赘述。
(二)使用CIP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1.正确理解风险和保险问题
按CIP术语成交的合同,卖方要负责办理货运保险,并支付保险费,但货物从交货地运往目的地的运输途中的风险由买方承担。所以,卖方的投保仍属于代办性质。根据《2000通则》的解释,一般情况下,卖方要按双方协商确定的险别投保,而如果双方未在合同中规定应投保的险别,则由卖方按惯例投保最低的险别,保险金额一般是在合同价格的基础上加成10%。
2.应合理确定价格
与FCA相比,CIP条件下卖方要承担较多的责任和费用。卖方要负责办理从交货地至目的地的运输,承担有关运费;办理货运保险,并支付保险费。这些都应反映在货价之中。所以,卖方对外报价时,要认真核算成本和价格。在核算时,应考虑运输距离、保险险别、各种运输方式和各类保险的收费情况,并要预计运价和保险费的变动趋势等。从买方来讲,也要对卖方的报价进行认真分析,做好比价工作,以免接受不合理的报价。
六、CPT
(一) CPT的含义与买卖双方的义务划分
CARRIAGE PA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是指卖方负责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支付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运费,在货物被交由承运人控制时,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发生事件而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即从卖方转移至买方。该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根据《2000通则》,按此术语达成的交易,买卖双方的义务划分与FCA术语的区别主要在于: 货物运输合同与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的支付由FCA的买方划归CPT的卖方负责。因此,只要将前述的FCA买方义务中第(1)项责任归在CPT的卖方责任中即可,而买卖双方的其他义务与FCA术语基本相同,在此不再赘述。
(二)使用CPT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1.关于风险划分的界限问题
按照CPT术语成交,虽然卖方要负责订立从启运地到指定目的地的运输契约,并支付运费,但是卖方承担的风险并没有延伸至目的地。按照《2000通则》的解释,货物自交货地点至目的地的运输途中的风险由买方而不是卖方承担,卖方只承担货物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前的风险。在多式联运情况下,卖方承担的风险自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控制时即转移给买方。
2.关于责任和费用的划分问题
采用CPT术语时,买卖双方要在合同中规定装运期和目的地,以便卖方选定承运人,自费订立运输合同,将货物运往指定的目的地。卖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之后,应及时充分地向买方发出货已交付的通知,以便买方及时自费办理货运保险,并在合同规定的地点受领货物,支付货款。关于通知的重要性及其处理办法,在前文CFR中所作的说明,也同样适用于CPT术语达成的交易。
按CPT术语成交,卖方只是承担从交货地点到指定目的地的正常运费。正常运费之外的其他有关费用,一般由买方负担。货物的装卸费可以包括在运费中,统一由卖方负担,也可以由双方在合同中另行订明。
从上述三种价格术语的责任划分可以看出,买卖双方的主要责任依然是运输和保险,同时,这两项责任也是这三种价格术语的差别所在。因此,这三种价格术语买卖双方义务划分的基本原则与FOB、CIF、CFR三种术语是基本相同的,从而相对应的两种术语(如FCA与FOB、CIP与CIF、CPT与CFR)之间买卖双方的责任、风险与费用的划分以及价格构成也基本相同。但是,由于它们所适用的运输方式完全不同,所以还是有区别的,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FOB、CIF、CFR仅适用于海洋运输和内河运输;而FCA、CIP、CPT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
2.交货地点及风险转移界限不同。FOB、CIF、CFR三种术语的交货地点均为出口国装运港,风险和费用的划分则以装运港船舷为界;FCA、CIP、CPT三种术语的交货地点一般都是出口国境内指定装运地,但应视不同的运输方式和不同的约定而定,它可以是出口地的某运输工具上,也可以是承运人的运输站或其他地点,至于风险则于卖方将货物交由承运人控制时转移至买方。
3.运输单据不同。FOB、CIF、CFR条件下,卖方一般提供海运提单。而FCA、CIP、CPT条件下,卖方提交的运输单据因运输方式的不同而不同,如铁路运单、航空运单、国际多式联运单据等等。
4.装卸货费用负担不同。FOB、CIF、CFR三种术语,在租船运输情况下,有关装卸货费用必须通过价格术语的变形或合同的具体规定来确定。而FCA、CIP、CFR三种术语由于其风险费用的转移以货交承运人为界,因此就不存在上述问题,装卸货费用会因交货点不同而由卖方或买方负担,具体细则可参见FCA术语下应注意问题的第1点。
5.运费的负担与保险的内容不同。就运费负担而言,按FOB、CIF、CFR术语,运费主要是指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海运运费;而按FCA、CIP、CPT术语,运费则包括从出口国指定地点到进口国指定地点的运费,中间可能涉及到几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费用。就保险而言, FOB、CIF、CFR主要涉及的是海洋货物运输保险;FCA、CIP、CPT则涉及各种运输方式下的货物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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