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禁毒康复法的内容有哪些?

来源:网友推荐     更新:2024-05-19
社区禁毒康复法的内容有哪些

2007年我国《禁毒法》引入了社区戒毒制度,其具体内容见如下条款:
第三十三条 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
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
第三十四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第三十五条 接受社区戒毒的戒毒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社区戒毒协议,并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测。
对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戒毒人员,参与社区戒毒的工作人员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对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或者在社区戒毒期间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另外,如果不接受社区戒毒的,可能会受到政府部门的强制戒毒的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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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下,应该是社区戒毒不是社区正戒毒。

1、时间段不一样,一个为解毒期,一个为解毒后

根据《禁毒法》的规定,社区戒毒是指吸毒成瘾人员经发现并检测确认后,县级公安机关判定其符合社区戒毒规定的,责令吸毒人员在其生活的社区,由有关基层组织和机构对其进行戒毒治疗、辅导和帮扶的一种戒毒措施。

社区康复是我国法律规定的戒毒后续跟进服务措施,采用带有强制性的责令手段进行后续照顾,以期防止复吸。

2、社会影响不同

社区戒毒是一种不影响工作、学习和正常生产生活的人性化戒毒措。社区戒毒是被责令的,带有一定强制性质,戒毒人员必须遵守规定和受到监督。

戒毒社区康复与残疾人社区康复、精神病人社区康复、脑卒中等疾病社区康复一样,是社会经济发展乃至战略性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纳入社区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范畴之列。

3、目的不同

在操守良好的情况下,社区戒毒是有期限的,时间为三年。但未明确三年社区戒毒后是否责令其进入社区康复的后续跟进服务范围,其后续跟进服务可参照《禁毒法》其他条款以及由社会公益组织实施。

社区康复的目的是使所有的社区内戒毒康复人员,无论是经过了强制隔离戒毒还是在社区实施社区戒毒后,都能得到后续跟进服务,使戒毒人员身体、精神、心理以及社会功能得到康复,从而回归社会。

社区禁毒康复法的内容主要分为四个方面

一、组织机构及职责

社区戒毒(康复)指导委员会工作职责制度及工作责任追究制

负责对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督查,建立和发展社区戒毒(康复)专业队伍,制定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规划,组织社区戒毒(康复)专职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区戒毒(康复)指导委员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1)未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康复)协议,不落实社区戒毒(康复)措施,导致戒毒(康复)人员继续吸食、注射毒品的。

(2)对戒毒(康复)人员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康复)协议,不履行报告和教育义务,或者发现戒毒(康复)人员在社区戒毒(康复)期间又吸毒而不向公安机关报告,导致严重后果的。

二、适用对象

吸毒成瘾人员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安机关在执行行政处罚后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

1、因吸毒被公安机关初次查获,有固定住所和稳定的生活来源,具备家庭监护条件的;

2、因其他违法行为被查获且不符合强制隔离戒毒条件的;

3、不满十六周岁、七十周岁以上、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因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残疾生活不能自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适宜强制隔离戒毒的。

4、判处缓刑、管制的吸毒成瘾人员,被解除刑事强制措施的吸毒成瘾人员,或其他不符合强制隔离戒毒条件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

三、工作流程

社区戒毒-文书送达-人员接收-戒毒(康复)措施

四、台帐要求

街道、乡镇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部门要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起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档案。

档案一般应集中存放在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由社区戒毒工作小组指定其中一人具体负责管理。

扩展资料:

现代医学研究已经证明,吸毒成瘾是一种慢性易复发的脑疾病,戒毒难,难就难在毒瘾难戒。对戒毒人员光靠处罚和管控是难以让他们戒断毒瘾的;仅靠他们自身努力也是难以成功的。

我们应该根据吸毒成瘾和戒毒康复的机制原理,关注他们的特殊情况和生存需求,建立以社区为单位,政府、社会、家庭三位一体的社会支持系统,以人性化的服务模式帮助他们戒毒康复。

戒毒帮教服务中应注重以下四个环节,可以提升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成效:

1、社会接纳帮扶是首要环节

据分析,戒毒人员从戒毒所出所半年至一年内,复吸率最高。主要原因是,他们走出戒毒所以后,没有相应的组织和人员来关心帮助他们,甚至受到冷落、歧视,难以适应社会,故又回到毒友圈子中去而导致复吸。

所以社区组织及社会公众要转变理念,消除偏见和歧视,伸出援助之手,接纳、关心、帮扶和救助他们。

2、树立戒毒信心是必要环节

由于受“毒戒不了”错误认知的影响和戒断症状发作时的难以忍受,大多数戒毒人员对戒毒丧失信心。如果不首先帮助戒毒人员增强戒毒康复的信心是难以戒断毒瘾的,因为“外因是通过内因起作用的”。

因此,激发戒毒人员的戒毒康复意愿和动机,增强他们戒除毒瘾的信心,是提升社区戒毒康复成效的必要环节。

3、解决后顾之忧是关键环节

强制隔离戒毒所回归社会后,有相当一部分的戒毒人员面临生活困难、无业可就等困境。

无业使他们精神空虚、无所事事,加上无经济收入、生活困难、情绪低落,容易产生“破罐子破摔”的消极负性情绪,重新走上复吸之路。

4、发挥亲情作用是重要环节

家庭的后续照管是防复吸的重要环节,只有取得家属的积极支持、监管,随时注意戒毒人员的起居、交往、行为举止、思想情绪等动态情况,才能巩固戒毒康复成效,防止复吸。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贵阳市社区戒毒康复条例



2007年我国《禁毒法》引入了社区戒毒制度,其具体内容见如下条款:  

第三十三条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  

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  

第三十四条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第三十五条接受社区戒毒的戒毒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社区戒毒协议,并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测。  

对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戒毒人员,参与社区戒毒的工作人员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对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或者在社区戒毒期间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另外,如果不接受社区戒毒的,可能会受到政府部门的强制戒毒的强制措施。

扩展资料:

公安机关对5种吸毒成瘾的人员进行社区戒毒:

1、因吸毒被公安机关初次查获,有固定住所和稳定的生活来源,具备家庭监护条件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

3、不满16周岁或已满70周岁以上,并具备家庭监护条件。

4、因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

5、其他不适宜强制隔离戒毒的。

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严重人员、被采取强制教育措施的实际管控时间在3年以下的吸毒成瘾严重人员,公安机关原办案单位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3年的社区康复。

公安机关对符合社区戒毒或社区康复的吸毒成瘾人员,报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开具《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书》,同意后将吸毒成瘾人员送到社区戒毒(康复)办公室报到并签订《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社区戒毒期限为3年,社区康复期限不超过三年。

社区戒毒(康复)办公室的人员应当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进行登记,通过检测、谈话、戒毒知识辅导、法律援助、就业援助、告诫、戒毒(康复)情况定期评估等方式和途径,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进行管理和帮助。

社区戒毒将以社区为单位,联合各部门统一行动,由公安机关负责对吸毒人员进行检测和登记,实行动态管理。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禁毒法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社区戒毒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以下简称《禁毒法》),规范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确保《禁毒法》实施后有关禁毒工作的顺利衔接,在前期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根据《禁毒法》和省禁毒委《关于贯彻禁毒法若干问题解答》的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组织机构及职责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由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确定一个工作部门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

  1、认真落实《禁毒法》和《关于贯彻禁毒法若干问题解答》的工作要求,制定街道、乡镇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

  2、组织和指导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根据公安机关开具的《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书》,对符合社区戒毒或社区康复条件的吸毒人员开展为期三年的社区戒毒或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并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实际表现做出综合评估。

  3、完成上级禁毒委交办的其他各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任务,并接受考核检查。

  二、适用对象

  (一)社区戒毒适用对象

  1、吸毒成瘾人员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安机关在执行行政处罚后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

  (1)因吸毒被公安机关初次查获,有固定住所和稳定的生活来源,具备家庭监护条件的;

  (2)因其他违法行为被查获且不符合强制隔离戒毒条件的;

  (3)不满十六周岁、七十周岁以上、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因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残疾生活不能自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适宜强制隔离戒毒的。

  2、被解除刑事强制措施的吸毒成瘾人员,不符合强制隔离戒毒条件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

  3、判处缓刑、管制的吸毒成瘾人员,不符合强制隔离戒毒条件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

  (二)社区康复适用对象

  吸毒成瘾人员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康复:

  1、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

  2、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满释放的或假释(实际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

  3、判处拘役刑满释放的;

  4、《禁毒法》实施前在接受社会帮教未满三年的;

  5、《禁毒法》实施前因下落不明、出国等原因未列入帮教,三年内(最后一次释放之日起算)被发现的;

  6、《禁毒法》实施前被处以劳教戒毒、强制戒毒,现期满出所的;

  7、《禁毒法》实施前劳教戒毒所外执行、限期戒毒未期满的。

  三、工作流程

  (一)作出决定

  1、社区戒毒

  (1)对吸毒成瘾人员(包括因其他违法行为被查获的)拟予以社区戒毒的,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在报请行政处罚的同时,将相关材料一并报县级公安机关批准。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开具《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起始时间按作出行政处罚(行政拘留的按执行结束)之日填写,社区戒毒期限为三年。

  (2)解除刑事强制措施且不符合强制隔离戒毒条件的吸毒成瘾人员,由原办案单位提请县级公安机关批准,责令其进行为期三年的社区戒毒。公安机关应当在解除刑事强制措施同时作出责令社区戒毒的决定,起始时间按刑事强制措施解除之日填写。

  (3)判处缓刑、管制且不符合强制隔离戒毒条件的吸毒成瘾人员, 到户籍地派出所报到后,户籍地派出所要及时通知原办案单位,由原办案单位提请县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责令其进行为期三年的社区戒毒,起始时间按社区戒毒决定作出之日填写。

  2、社区康复

  (1)对于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在戒毒人员出所前十五日内提出社区康复意见,报原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原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并作出社区康复的决定,在戒毒人员出所时交其本人,起始时间按出所之日填写;

  (2) 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满释放的、假释(实际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判处拘役刑满释放的且不符合强制隔离戒毒条件的吸毒成瘾人员,到户籍地派出所报到后,户籍地派出所要及时通知原办案单位,由原办案单位提请县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起始时间按社区康复决定作出之日填写。

  (3)对于《禁毒法》实施前在接受社会帮教未满三年的吸毒人员应当纳入社区康复,根据其已经坚持帮教的时间,进行累计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以上人员可以直接与其签订社区康复协议,不再开具《责令社区康复决定书》,起始时间从签订协议之日起计算。同时,由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部门出具《关于直接转入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因《禁毒法》实施直接纳入社区康复,归档备查。

  (4)《禁毒法》实施前因下落不明、出国等原因未列入帮教的吸毒人员,三年内(最后一次释放之日起算)被发现的,应当纳入社区康复。以上人员可以直接与其签订社区康复协议,不再开具《责令社区康复决定书》,起始时间从签订协议之日起计算。以上吸毒人员纳入社区康复的,由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部门出具《关于直接转入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因《禁毒法》实施将其纳入社区康复,归档备查。

  (5)《禁毒法》实施前劳教戒毒、强制戒毒未期满的,按原决定执行完毕。原劳教戒毒所、原强制戒毒所应当在戒毒人员出所前十五日内提出社区康复意见,报原劳教戒毒、强制戒毒决定机关。原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并作出社区康复的决定,在戒毒人员出所时交其本人,起始时间按出所之日填写;

  (6)《禁毒法》实施前劳教戒毒所外执行、限期戒毒未期满的,按照原决定执行完毕。期满后由社区康复执行地公安派出所提请县级公安机关批准,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并作出社区康复的决定,起始时间按作出社区康复决定之日填写。

  (二)文书送达

  公安机关对责令社区戒毒或社区康复的,应当制作《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书》和《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通知书》。

  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将《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书》在作出决定的24小时内送达吸毒人员本人,在三日内送达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地街道、乡镇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部门(或戒毒康复场所);将《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通知书》在三日内通知社区戒毒人员家属。

  对于没有开具《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书》,因《禁毒法》实施直接纳入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情况,由执行地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部门将《关于直接转入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情况说明》通知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家属及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如不清楚属于哪个派出所的,可直接通知户籍地县级公安机关)。

  (三)人员接收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应在接到公安机关《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书》后,七天(外省籍的可放宽到十五天)内到执行地街道、乡镇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部门或者戒毒康复场所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社区康复)。

  街道、乡镇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部门接到《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书》后,成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报到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应当向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宣告其权利义务,以街道、乡镇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部门的名义(盖章)与其签订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制定社区戒毒(社区康复)计划。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部门要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通报情况。

  (四)戒毒(康复)措施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应当认真履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职责,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对象进行登记,通过尿检、谈话、戒毒知识辅导、法律援助、就学就业援助、告诫、戒毒(康复)情况定期评估等方式和途径,对戒毒(康复)人员进行管理和帮助。

  1、生理脱毒。对尚未生理脱毒人员,由本人申请,经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地县级公安机关禁毒职能部门同意,可以到指定的戒毒机构(门诊)进行脱瘾或参加社区药物维持治疗。

  对于被处以行政拘留的社区戒毒人员的生理脱毒一般在行政拘留期间完成。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在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期满后可以继续坚持参加社区药物维持治疗。

  2、尿检要求。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要按规定接受毒品尿样检测。对接受社区戒毒人员的定期尿检三年内不得少于28次。第一年的前半年至少每半个月检测1次,后半年至少每月检测1次,第二年至少每2个月检测1 次,第三年至少每3个月检测1次。对接受社区康复人员的定期尿检三年内不得少于12次。第一年至少每2个月检测1次,第二年至少每3个月检测1 次,第三年至少每6个月检测1次。突击尿检每年均不得少于3次。

  3、谈话(家访)要求。社区戒毒工作小组至少每月找社区戒毒人员谈话(家访)1次;社区康复工作小组至少每2个月找社区康复人员谈话(家访)1次。

  4、情况报告。社区戒毒人员至少每月向社区戒毒工作小组报告戒毒情况1次;社区康复人员至少每2个月向社区康复工作小组报告康复情况1次。

  5、小结评估。社区戒毒每季度对戒毒人员的戒毒情况进行一次小结,每半年进行一次综合评估。社区康复每半年对康复人员的康复情况进行一次小结,每年进行一次综合评估。

  (五)请假外出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在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期间如需暂时离开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地点三天以上的,须提前一天向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报告,填写《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外出请假审批表》。在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同意,发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外出准假通知书》后,方能外出,并必须按时返回销假。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外出需半个月以上的,要按协议规定主动到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尿检,并按期寄回外出地公安机关尿检证明。

  (六)地点变更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要求变更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地点的,应当同时向执行地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和提供接收地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部门同意接收的证明,并填写《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变更戒毒/康复地点审批表》。执行地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部门收到申请后,经街道、乡镇和县级公安机关禁毒部门审核,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审批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同意前,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不得擅自脱离原执行地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

  审批同意的,执行地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部门凭《关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变更戒毒/康复地点的函》向接收地办理移交手续。

  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地点变更发生争议的,报请两地共同的上一级禁毒办协调解决。

  (七)戒毒中止

  社区戒毒人员拒不接受社区戒毒、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或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应当中止社区戒毒程序。

  1、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到社区戒毒执行地报到的,拒不接受社区戒毒的,由执行地社区戒毒工作部门作出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书面证明材料(《关于暂停社区戒毒程序的说明》)一式两份,一份向执行地公安派出所报告,一份存档备查,收到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或社区戒毒决定通知(复印件)后,中止本次社区戒毒程序。

  2、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地社区戒毒工作部门作出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书面证明材料(《关于暂停社区戒毒程序的说明》)一式两份,一份向执行地公安派出所报告,一份存档备查,收到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或社区戒毒决定通知(复印件)后,中止本次社区戒毒程序。

  (1)拒不报告戒毒情况,经公安机关两次书面告诫,拒不改正的;

  (2)逃避或者拒绝接受检测三次以上的;

  (3)擅自离开社区戒毒地点三次以上,或者擅自离开社区戒毒地点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3、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1)执行地社区戒毒工作部门在日常检测中发现戒毒人员尿检呈阳性的,作出在社区戒毒期间可能吸食、注射毒品的书面证明材料(《关于暂停社区戒毒程序的说明》),一式两份,一份向执行地公安派出所报告,一份存档备查,收到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或社区戒毒决定通知(复印件)后,中止本次社区戒毒程序。

  (2)接到查获地公安机关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或社区戒毒决定通知(复印件)的, 执行地社区戒毒工作部门直接中止本次社区戒毒程序。

  戒毒人员有上述应当中止社区戒毒程序的情形之一的,执行地公安派出所应当提出强制隔离戒毒或社区戒毒的意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或社区戒毒决定,并将《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复印件送达原社区戒毒执行地街道、乡镇,存档备查(因复吸毒品被其他公安机关查获,并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的除外)。

  (八)期满解除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戒毒(康复)期满,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提出意见,由街道、乡镇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部门报经执行地县级公安机关批准,予以解除。社区戒毒执行地公安机关应当开具《解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通知书》,同时通知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本人、作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的公安机关。通知书复印件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部门存档备查。

  社区康复工作没有专门规定的,参照有关社区戒毒的规定实施。

  四、台帐要求

  街道、乡镇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部门要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起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档案。

  档案一般应集中存放在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由社区戒毒工作小组指定其中一人具体负责管理。

  档案应主要包括: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基本信息材料、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法律文书、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接收相关材料、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措施相关登记材料、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请假外出或变更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地点材料、社区戒毒暂停、中止证明材料等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有关、能反映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对象情况的文字、影音资料。

  当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三年期满,解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应将所有材料一并归档,装订成册,统一交由街道、乡镇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部门保存。

禁毒法规定,对于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社区康复参照本法关于社区戒毒的规定实施。

戒毒人员可以自愿在戒毒康复场所生活、劳动。戒毒康复场所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的,应当参照国家劳动用工制度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

(1)对于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在戒毒人员出所前十五日内提出社区康复意见,报原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原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并作出社区康复的决定,在戒毒人员出所时交其本人,起始时间按出所之日填写;
  (2) 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满释放的、假释(实际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判处拘役刑满释放的且不符合强制隔离戒毒条件的吸毒成瘾人员,到户籍地派出所报到后,户籍地派出所要及时通知原办案单位,由原办案单位提请县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起始时间按社区康复决定作出之日填写。
  (3)对于《禁毒法》实施前在接受社会帮教未满三年的吸毒人员应当纳入社区康复,根据其已经坚持帮教的时间,进行累计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以上人员可以直接与其签订社区康复协议,不再开具《责令社区康复决定书》,起始时间从签订协议之日起计算。同时,由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部门出具《关于直接转入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因《禁毒法》实施直接纳入社区康复,归档备查。
  (4)《禁毒法》实施前因下落不明、出国等原因未列入帮教的吸毒人员,三年内(最后一次释放之日起算)被发现的,应当纳入社区康复。以上人员可以直接与其签订社区康复协议,不再开具《责令社区康复决定书》,起始时间从签订协议之日起计算。以上吸毒人员纳入社区康复的,由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部门出具《关于直接转入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因《禁毒法》实施将其纳入社区康复,归档备查。
  (5)《禁毒法》实施前劳教戒毒、强制戒毒未期满的,按原决定执行完毕。原劳教戒毒所、原强制戒毒所应当在戒毒人员出所前十五日内提出社区康复意见,报原劳教戒毒、强制戒毒决定机关。原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并作出社区康复的决定,在戒毒人员出所时交其本人,起始时间按出所之日填写;
  (6)《禁毒法》实施前劳教戒毒所外执行、限期戒毒未期满的,按照原决定执行完毕。期满后由社区康复执行地公安派出所提请县级公安机关批准,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并作出社区康复的决定,起始时间按作出社区康复决定之日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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