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自动离职 劳动法如何规定

来源:网友推荐     更新:2024-05-17

法律主观:

《劳动法》员工自动离职的规定如下: 《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劳动 合同当事人 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 解除劳动合同 ,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 限制人身自由 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法律客观: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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