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来源:网友推荐     更新:2024-05-04
  • 商品房租赁管理办法
    答: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为以下几点:1、为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赁(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3、房屋租...
  • 商品房租赁管理办法
    答:第一条规定主要强调其相关当事人的的权益以及本办法的法律效益,第二条是强度商品房租赁管理的对象,第三条规定了商品房租赁交易要遵循的原则,第四条强度商品房租赁的管理负责指导和监督部门。第五条规范了商品房出租部门要...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答: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赁(以下...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22
    答: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直辖市、市、建制镇的房屋租赁。第三条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答:第九条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未及时修复损坏的房屋,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减少租金。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随意提高租金水平。第十条...
  • 贵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21修改)
    答: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屋(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和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出租人,将其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
  • 自建房可以办租赁备案吗
    答:《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租赁备案登记。房屋出租不...
  • 租赁管理办法是否失效?
    答:《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现已废止、失效。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1995年4月28日建设部第五次部常务会议通过,1995年5月9日建设部令第42号发布,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已被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的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
  • 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在哪里
    答:法律客观:《商品房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是属于什么性质?是行政规章?行政条例?具体是否...
    答:《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是属于行政部门规章,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法院审判可参照部门规章。
  • 毕婵18896561940问: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对于2011年之前签订的合同跟现行法律有冲突怎么办 -
    公主岭市胭脂说: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适用一切商品房屋的租赁,当然适用于店面的租赁.你所说的“房租为一年一缴.租金为4000元”,这还没有规定死价格吗?由于新法规的出台,你们之前签订的合同若与新法无冲突,则双方都应继续遵守合同规定;若有违新法规定,则应就违法事项重新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新的合同.

    毕婵18896561940问: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已废止了吗 -
    公主岭市胭脂说: —— 已经废止. 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的《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代替了《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1995年5月9日发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2号)同时废止.

    毕婵18896561940问: 租房过程中,水龙头坏了,房东是否有义务帮忙租客修复 -
    公主岭市胭脂说: —— 有的. 依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

    更多相关

  • 房屋出租最新管理条例
  • 租房必须写上4句话
  • 房屋租赁电子版免费
  • 租赁纠纷打官司一般谁赢
  • 出租房子哪个平台最好
  • 12345管租房纠纷么
  • 来自于网友分享,若有事请联系
    © 好有爱分享网